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8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长沙市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12时16分许,唐某某驾驶湘AXXXXX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XX市XX区XX大道高架3500米至4680米路段位置时,被XX大队民警查获,其不能出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唐某某被查获时驾驶证状态是暂扣,唐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