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沱)决字[2025]第0118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
  现查明:2025年4月17日15时许,在凤凰县沱江镇武装部对面xx,曾xx的侄女将其车子停到刘x的小巷子店外的马路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曾xx用手指着刘x,并用手推了刘x一下,刘x左手抓着曾xx的衣服,右手朝曾xx的脸上打了一拳,接着刘x将曾xx摔倒在地上,并用右手朝曾xx的脸上打了两拳。这时有几人过来拉架,将刘x平躺着拉倒控制在地上,曾xx就起身将右脚踩在刘x身上,用脚踩了刘x,刘x身体发力,曾xx身体失去平衡,平躺着倒在地上,用双脚去蹬刘x,刘x也用脚蹬曾青秀,过了一会儿,双方都起身,刘x朝其店的位置走去,曾xx就从其背后抓着刘x的头发,刘x立即转身抓着曾xx的头发,两人互相拉扯,旁边过来了几个人,再次将双方拉开,曾xx就回到自己店里拿了一根木棍,后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准备去找刘x,皆被其妹夫抢走了。经鉴定,曾xx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视频资料、证人证言、户籍资料、伤情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