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高耒宜)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21时50分许,王××驾驶湘L××××小型轿车行驶至宜凤高速公路5km(宜章南收费站入口)时,因实施了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们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件、驾驶人信息查询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