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浦)决字[2025]第036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
  现查明:2025年03月21日,违法行为人周×书听信他人能为其办理贷款,其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仍然按对方要求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5×××××××××××7997)及手机银行密码提供给对方刷流水,以期提高银行卡额度。经核实,2025年03月21日,周×书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共计单向流入涉诈资金3.4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书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外省相关案件材料;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