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白)决字[2025]第022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白*******,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白*******。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23时许,杨×文酒后至白毛坪镇“太平小吃”夜宵店上厕所,期间看到在“太平小吃”吃夜宵的吴×微,认为吴×微非常漂亮,遂产生与其交朋友、要微信的想法。杨×文上完厕所后在“太平小吃”门前蹲守,见吴×微一行人从“太平小吃”吃完夜宵出来后,听到吴×微讲其住在白毛坪镇政府四楼,2025年6月13日凌晨00时57分,待吴×微进入白毛坪镇镇政府办公大楼后,杨×文无故尾随、跟踪吴×微至四楼,因其不确定吴×微住哪间房,遂逐个房查看,发现有一间房门关闭,并从门缝中有灯光透出,杨×文断定吴×微就住在该房间,遂用手无故敲击房门,吴×微打开房门后看到陌生人后受到惊吓,立即将房门用力关闭并大声惊叫,杨×文遂找借口说其是来寻找厕所的,随后便下楼离开。杨×文酒后滋事,无事生非,无故尾随、跟踪吴×微,让吴×微受到惊吓,致使吴×微现在认为其居所没有安全感,担心杨×文报复,影响吴×微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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