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080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高桥*******,现住高桥镇锦绣社区王*******。
现查明:2024年7月16日,吴××为顺利找工作,遂通过微信联系阳××制作一张年龄改小后的身份证,双方经沟通后以人民币228元价格成交。接单后,阳××将需要制作假身份证的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丁×,并支付制假证费用35元。丁×制作完成后,通过快递将制作出的身份证邮寄至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6楼给吴××。经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鉴定,该身份证系假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22日以长岳检刑不诉【2025】4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吴××宣告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不起诉决定书;假身份证等物证照片;微信帐号信息等截图;同案阳×、丁××的供述;吴××的陈述和申辩;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鉴定意见;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长岳检刑行意【2025】2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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