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47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立、刘X亮、袁X军驾驶着一台黑色的捷途越野车(粤SXX6)途径洞口县黄桥镇车塘村卿XX家时,看到路边有一只本地鸡,附近也没有人,便临时起意将这只本地鸡偷回去一起吃。张X立、刘X亮下车偷鸡,袁X军负责开车。张X立走到卿XX的鸡圈旁,将一只黑色本地鸡偷走后交给了刘X亮,刘X亮随后拿着鸡迅速上了车。张X立准备上车离开时被卿XX发现并拦住,张X立见被人发现便喊刘X亮将鸡还给卿XX。随后张X立、刘X亮、袁X军三人开车离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亮、张X立、袁X军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监控;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认错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