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桂*******,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桂*******。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19时许,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村7组刘××与王××家门口,双方因矛盾发生口角纠纷。刘××用手推了王××身体一下并拉扯王××衣服,随后用脚踢了王××腿部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刘**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