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20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02时许,在陈鑫的提议下,陈鑫、何**、邱德平等人出于寻求刺激驾驶车辆到XX集镇,准备找人进行随意殴打。途中碰到余XX、艾X,何**驾驶车辆将两人拦下,陈鑫、邱德平将两人拉上车辆对两人无故殴打,随后又开车至三市镇XX桥附近,何**无故要求两人下跪道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