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316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龙伏*******,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龙伏*******。
现查明:2019年06月17日沈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25年02月18日19时35分许,沈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3XXX1小型驾车行驶至浏阳市G106线龙伏镇XX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对沈XX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4毫升每100毫克。
以上事实有1、沈XX的陈述和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3.强制措施凭证;4.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 5.查获经过;6.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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