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交)决字[2025]第0903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0年10月7日,吴**因饮酒驾驶违法行为被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6月15日0时许,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涟源市区人民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开展酒驾整治行动,0时22分,吴**驾驶自己的湘KA222A小车行驶至执勤路段时被查获,经检测,吴**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4mg/100ml,经查,吴**系2025年6月14日18时许在自己家里喝了二杯红酒,呼出气体超出了20mg/100ml饮酒驾驶标准,有饮酒驾驶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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