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文)决字[2025]第0801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沩山*******,现住湖南省宁乡县沩山*******。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高×为谋取非法利益, 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光大银行卡(开户行:光银行长沙华丰支行)出借给他人,其中一笔100000元(转账人万晖)进账关联到万×被电信诈骗案,已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侦查。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自述材料;银行流水;关联案件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