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西公(西)决字[2025]第0031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周XX、夏XX、谌XX等人在西湖管理区西湖镇老经济贸院子里的一间平房进行“斗牛”赌博活动,赌博单注10—20元不等,最高20元。西湖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赌博行为已经结束,后经民警调查,迫于压力参与赌博行为的违法行为人自愿主动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胡XX、周XX、夏XX、谌XX、刘XX、邹XX、王XX、刘XX的供述;2、证人夏XX的陈述;3、现场扣押的赌博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