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020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现住岳麓区学士街道学*******。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欧XX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被判处刑罚。违法行为人欧XX在路过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X营销中心停车场时发现停车场内停放了一些车辆,遂起意到停车场内拉车门,盗窃了停车场内停放的一台红色马自达牌汽车手套箱内钱包内零钱约200元、硬盒和天下香烟一包、车后座上一条打开的精品白沙三代(内有三包精品白沙三代香烟),违法行为人欧XX将盗窃所得香烟吸食,将零钱挥霍一空,2025年6月1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欧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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