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青)决字[2025]第038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春潭街道三岔村双*******,现住春潭街道三岔村双*******。
  现查明:违法人杨**于2024年7月5日至7日分别在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镇唐鲤大道旁的同一处西瓜地里盗窃3次,在湖南万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厂房宿舍内一楼以及二楼分别盗窃2次,杨**在此期间共计作案5次。具体事实如下:1、2024年7月5日晚,杨**前往资兴市鲤鱼江镇唐鲤大道旁的西瓜地里,打着手电筒在地里盗窃了一个4斤重的西瓜。2、2024年7月6日下午,杨**前往他昨天发现的位于资兴市鲤鱼江镇唐鲤大道旁的同一块西瓜地里,在地里盗窃了一个3斤左右的西瓜。3、2024年7月6日下午,杨**前往鲤鱼江工业园区湖南万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厂房,用脚以及砌砖工具对该工地宿舍工棚一楼的三间房间的门锁进行破坏,在一楼从左边第二个房间内盗窃了一个蓝牙音响以及两根数据线,在第四间房内盗窃了一辆雅迪电动车,随后杨**将电动车以160元的价格出售。4、2024年7月7日下午,杨**前往位于资兴市鲤鱼江镇唐鲤大道旁的同一块西瓜地里,下地里盗窃了一个三斤重的西瓜。5、2024年7月7日晚,杨**前往湖南万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工棚的二楼,先对门锁进行了破坏,之后在房间内进行了翻找,找到了一台手机后,在逃离现场时被回来的受害人发现并报警,民警将盗窃嫌疑人杨**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现场勘查、指认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二条之规,杨**已刑事拘留27日,一日折抵一日,行政拘留已全部折抵,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