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3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刘*与李龙等人于2025年5月8日22时许,前往金轩KTV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刘*与金轩工作人员孟志军,两人因之前的矛盾误会发生争执,在金轩KTV包厢内发生冲突,互相推搡打了对方几拳,双方伤势轻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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