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473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火连坡*******,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08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泉塘街道广华大厦电动车停车坪内,将一台未上锁的红色轩马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非法获利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指认照片、违法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24年8月20日,因盗窃的行为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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