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红)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马颈*******,现住湖南省吉首市曙光*******。
  现查明:2024年初,违法行为人向**在广告推送发现一个叫“NG体育”的网络赌博平台然后进行下载参与赌博,在该赌博平台玩一个叫“百家乐”的赌博游戏,直至2025年5月初停止,期间向**输了一万多元。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向**已构成赌博的行为,应向**利用互联网投注赌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向**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