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决字[2025]第0315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石羊塘*******,现住湖南省攸县石羊塘*******。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下午17时许,违法嫌疑人阳x桂、廖x明二人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原茶常高速路面1标段项目部304房间,盗得1台洗衣机、1张办公椅和1床被子,后分两次搬下楼存放在一楼廖x明宿舍;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再次上楼以同样的方式进入304房间,盗得1台洗衣机、2件冬季棉服、3双旧鞋子,后用铲车铲斗运输至阳x桂宿舍,二人所盗财物价值初步估计为1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受害人李x的询问笔录,违法嫌疑人阳x桂、廖x明的询问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盗窃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