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高)决字[2025]第0506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一、2025年6月8日14时许,为非法牟利,被处罚人龙X窜至长沙市XXXXXXXXXXXXX公交站,从该公交车站后面盗得一台黑色电动车,后销赃给一流动废品回收摊贩获得赃款120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二、2025年6月15日14时许,为非法牟利,被处罚人龙X窜至长沙市XXXXXXXXXXXX中专对面围墙下,从该处盗得一台蓝色电动车,后销赃至XXXXX电动车店摊贩获得赃款450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龙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龙*六个月内因盗窃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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