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城)决字[2025]第010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现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凌晨2时许,曾**在中方县步行街二胖烧烤,因醉酒与潘陈杏子发生口角,后曾**因醉酒情绪激动,无故辱骂在场人员,损毁了潘陈幸子的手机与烧烤店老板的苹果手表,并动手殴打了劝架的潘佳文。我单位巡特警队员陈梦君出警至现场时,曾**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将陈梦君胸口咬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 2、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 4、自述材料 5、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