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首**与汪嘉宇、李意成、刘佳乐等人在其家中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李意成提议效仿抖音上整蛊视频,开车追逐戏弄骑电动车的未成年人,刘佳乐等人同意后,首**提供两个黑色布制头套与一把长约60CM的戒尺作为工具,刘佳乐提供其家中一辆车牌为湘BN5281的白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随后四人出发接到龙庭煜回到首**家中玩耍,至2025年6月14日22时许,刘佳乐驾车载着汪嘉宇、李意成、首**、龙庭煜共五人自首**家中出发,先后接到顾瑞、伍毅龙,后七人一同驾车到芦淞区汉斯酒店旁“蚝与墅”夜宵店吃宵夜,在吃宵夜过程中,周辉森赶到与刘佳乐等人碰面,李意成在饭桌上再次向众人提议效仿抖音上整蛊视频,开车追逐戏弄骑电动车的未成年人的事情,众人均未反对,八人吃完宵夜后,由刘佳乐驾驶其五菱宏光面包车,载着其余七人沿芦淞区沿江路往南行驶寻找适合整蛊戏弄的对象,汪嘉宇坐在副驾驶位,李意成坐在驾驶位后方座位,周辉森坐在副驾驶后方座位,其余四人蹲坐在车内空余处。2025年6月15日1时37分许,刘佳乐驾驶车辆行驶至芦淞区红星巷内急刹停住,车上剩余七人迅速拉开车门下车吓唬路边行人,等路边行人离开后七人上车。刘佳乐继续驾驶车辆沿沿江路往南行驶,在行驶至芦淞区枫溪悦境酒店门口时遭遇驾驶电动车向北行驶的曹云操、邓金煌二人,随后刘佳乐在李意成的提议下调头对曹云操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追赶,从芦淞区枫溪悦境酒店门口沿沿江路一直追逐至芦淞区江畔夜市门口,追逐距离约200米,追逐过程中,汪嘉宇等人将车窗打开对曹云操二人多次呼喊“怎么不戴头盔”,直至曹云操在芦淞区江畔夜市门口将车停下后,刘佳乐将面包车行驶至曹云操电动车旁,坐在位于副驾驶后座的周辉森将身子通过车窗探出车外,头戴黑色头套,手持戒尺指着曹云操二人大喊“戴头盔”,期间伍毅龙一直蹲在车辆右侧最后方使用其手机录制视频,曹云操二人被吓到后不敢反驳,发动电动车继续往北行驶,刘佳乐等人调头往南行驶离开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首**所提供的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其本人所有的一个黑色布制头套、一个钢制直尺依法进行收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作案工具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首**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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