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315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03月20日23时许,谭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湘A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集里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mg/100ml。
以上事实有1.谭XX的陈述与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3.强制措施凭证;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5.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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