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长虹*******。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21时56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祁阳市浯溪一桥北地段执勤时,现场查获唐**驾驶一辆湘M2426L普通两轮摩托车,经现场初查,该车驾驶人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我队民警将其带至中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是为90.6mg/100m(该行为另案处理);经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其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