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潭)不决字[2025]第0062号

  违法行为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潭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
  现查明2025年1月29日晚8时许,易XX与曾XX在湘乡市潭市镇潭市村一组曾XX家发生言语争执,违法行为人曾XX看到双方发生争执,为避免双方冲突升级遂上前用手从易XX后颈处箍着易XX往外走,易XX在挣扎的过程中在曾XX脖子处留下一道抓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曾葭飞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