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羊)决字[2025]第079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羊角*******,现住湖南省安化县羊角*******。
  现查明:2023年1月初,陈XX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电话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安化县羊角塘镇XX村家中,使用电话号码13054098816、19896393286提供给上线陌生男子拨打诈骗电话,导致邵X被诈骗48000元、韩XX被诈骗28000元,陈XX从中非法获利608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受害人材料、通话详单、开户信息以及陈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壹拾陆圆整。因陈**已被我局刑事拘留三十六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壹拾陆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