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霞塘云乡永*******,现住邵阳县霞塘云乡永*******。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13时许,陈某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四轮电动汽车,途径邵阳县塘渡口镇桂竹山社区河西街路段时,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陈某某的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7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驾驶证综合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照片、车辆属性材料、陈**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