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314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浏阳市荷花街道办*******,法定代表人:闫***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下午18时许,浏阳市XX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管理人员张XX(已作行政处罚)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XXX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驾驶湘A9XXX8普通轻型厢式货车拖运194件成品鞭炮到浏阳市淳口镇楼古街上,途经浏阳市枨冲镇XX村XX组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法人代表闫×的陈述与申辩;2、张××的陈述;3、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4、检查证、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