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治)不决字[2025]第0025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5时许,步仙镇有群众报警称有人在路边用疑似气枪的物品击打斑鸠,接警后步仙派出所值班民辅警赶往现场,经调查,系当事人陈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SUV(车牌:湘F5234F)在步仙镇各个村之间开车击打斑鸠,在步仙镇山美村与仙桥村搭界处,警车迎面遇上该车,民辅警立即开车将其拦停并下车警示其停车接受调查,该车无视民警劝阻倒车加速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陈某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