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山)决字[2025]第0988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山界回族乡*******,现住隆回县山界回族乡*******。
  现查明:2025年1月28日,邓×菊到山界回族乡陈×村陈小海家里去收账时,邓×菊与陈×海的妹妹陈**发生了口角,随后陈**用手将邓×菊的右手手指扭伤。陈**到案后,愿意主动赔偿邓×菊的医药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法人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