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平公(城)不决字[2025]第0114号

  违法行为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现住:湖南省平江县虹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6时许,胡xx在平江县汉昌街道十字街xxx店盗窃vivo手机一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胡活灵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活灵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