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不决字[2025]第0045号
违法行为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岩山*******,现住:湖南省洞口县岩山*******。
现查明2025年4月上旬,违法行为人雷XX在网上找到一家‘艺术品拍卖公司’拍卖手中的‘清明上河图’赚钱,该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一名买家给雷XX,该买家又向雷XX购买‘玉观音’,雷XX得知拍卖公司有‘玉观音’出售,便联系拍卖公司购买‘玉观音’想转手在售卖,拍卖公司通过发快递给雷**发出一个‘玉观音’,雷XX到快递公司取‘玉观音’需要支付两万余元运费,拍卖公司将运费打到雷XX银行卡账户上并让其到银行取钱,雷XX取出钱后将20000元现金支付给快递公司,并将‘玉观音’带至自己家中。雷XX到家后将‘玉观音’礼盒内的相关文书发给买家,但买家一直未回复。雷XX在想自己售卖‘清明上河图’及‘玉观音’赚钱时被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雷XX的陈述;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载的流水账单及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杨XX询问笔录;物流公司收款记录;雷XX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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