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环)决字[2025]第023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溪*******,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05月12日14时许谢xx、陈xx二人一起来到衡阳市雁峰区xx宾馆开了一间全天房,房间号215,xx宾馆工作人员李xx只登记了陈xx的身份信息,未登记谢xx身份信息,且未对谢xx询问是否登记,2025年05月16日11时许,我所办案民警在工作中查实该情况。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2、陈xx、谢xx证人证言;3、监控截图;4、支付记录;5、到案经过;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