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
现查明:辰溪县抽水蓄能电站自留排水洞洞口处林地已被辰溪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征收,三十万余元征收款已拨给修溪镇政府,但因修溪镇八家塘村十一组与八家塘村四组对该林地归属有争议,经修溪镇政府和八家塘村委多次协调处理未果,导致该土地的征收款未发放至村民。八家塘村十一组村民村民在明知政府部门在处理该权属问题的情况下仍以该林地的征收款未发放为由,先后两次窜至施工现场实施阻工行为,对辰溪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中,2025年6月10日9时许,八家塘村十一组村民阳喜娥、童林英、谢菊花、胡远其、童玉莲、阳四妹等人,窜至辰溪县抽水蓄能电站自留排水洞洞口施工现场采用围在施工挖机旁边并口头上要工人停工的方式进行阻工,后经修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八家塘村干部劝解仍不肯离开现场,直至当天下午4时许工地下班时才自行离开现场。次日9时许,八家塘村十一组村民阳喜娥、童林英、唐兰寸、谢菊花、胡远其、胡**、童玉莲、阳四妹、胡望美等人,仍以该土地征收款未发放为由前往该地施工现场采用围在施工挖机旁边并口头上要工人停工的方式进行阻工,政府工作人员劝解无果后报警,当日10时许相关人员被民警带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系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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