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299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邵东市牛马司镇莲*******。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3时许,吕某在邵东市托运城苗家卤菜隔壁麻将馆和谢某发生争吵,姜某怕他们发生打架,就用手臂勒住吕某的脖子,致使吕某身体倒下,手肘磕在地上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