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245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四新*******。
现查明:2024年7月2日,雷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6月3日20时许,雷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J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临澧县四新岗镇XX村驶往临澧县望城街道XXX小区,途经临澧县望城街道XXX小区路段时被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雷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mg/100ml。
以上事实有: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查获经过;4、询问笔录;5、嫌疑人身份、驾驶信息;6、涉案车辆信息;7、查获现场视听资料;8、前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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