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0855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晚上19时许,曾XX在娄星区XXX饭店内喝醉酒,在结账时骚扰了一名同样在结账的女子曾XX,用手抱了曾XX的肩膀一下,后被曾XX挣脱,曾XX仍然不依不挠地逼近拦截,被店内的工作人员挡开;后曾XX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又无故对同房间内的另外一名男子罗XX进行殴打,用手殴打了罗XX的裆部和脸部各一下,用脚踢了罗XX的脸部两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