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300号
被处罚人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杨桥*******,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杨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6时许,佘**在邵东市余桥村1组李新明鸡鸭舍内盗窃2只鸡及2只鸭,之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邵东市东亿打火机场对面一菜市场的路人。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报案人陈述,案发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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