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不决字[2025]第0112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六都寨镇文武村1*******。
  现查明2025年05月28日,周*刚因对工程款结算不满意,以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散布不实信息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周后刚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在民警的监督下已将短视频平台上的不实信息删除,消除了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