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刑)决字[2025]第0219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
  现查明:经侦查,犯罪嫌疑人袁X军知晓虚拟币交易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诈骗、网赌等非法资金的流入和转出,在明知其哥哥袁X平在欧意平台上从事虚拟币交易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三个支付宝账户(账号为:1X5X0283442、22X32X2003@qq.com、4X1X86211@.com)作为袁X平买卖虚拟币的收款账户。过程中支付宝账户多次因资金快进快出、涉嫌诈骗等原因被限制交易,袁X军仍配合袁X平伪造商业活动聊天记录,配合刷脸等通过支付宝安全中心将账户解封。时间自2024年10月份至2025年3月,袁X军的三个支付宝账户共计帮助袁X平收款100余万元,所有资金均打入袁X平支付宝账户等其他指定账户。上述资金涉及城步县陈X红案件(4995元)、长X市雨X分局李杏X被诈骗案案件(102550元)等多起案件。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及申辩、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袁**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03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于2025年3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实际刑拘时间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在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袁**行政拘留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