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8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坦渡*******,现住临湘市坦渡乡联合*******。
  现查明:2025年04月18日13时许,当事人陈×清驾驶车架号为L×CLHJ×D8NP0×0198号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坦渡镇联合村路段,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陈×清身上有酒气。随即民警便对当事人陈×清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6mg/100ml。民警通过全国驾驶人信息查询,当事人陈×清于2023年05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羊楼司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查询结果单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户籍信息 4.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5.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6.违法事实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