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152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上渡街道东方城市*******。
  现查明:吴**因前段时间对梅苑派出所处理其与其妻子肖×的报警处理不满,于3月24日23时30分左右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电话中辱骂梅苑所民警杨××,骂他是傻包仔,要亚死他的娘。吴**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
  以上事实有通话录音、嫌疑人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