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不决字[2025]第0233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现住:安化县东坪镇解放*******。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0时许,林xx、梁xx等人在安化县泥埠桥社区别墅区内以押“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王xx在赌博现场,经查王xx未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王玲德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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