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098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隆回县荷香桥镇茅*******。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违法行为人刘X伙同周X、刘X一起来到长沙市购买电子烟。刘X筹资15000元钱购买电子烟,花费不到10000元钱购买了一瓶烟油与电子烟烟弹。2025年6月15日凌晨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刘X、周X驾车一起回到了隆回县。途中刘X与周X在车上吸了四个电子烟烟弹。后三人来到隆回县皇太子酒店309房间入住,违法行为人刘X吸了一个电子烟烟弹。2025年6月15日8时许,花门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三人当初查获,现场缴获疑似含有列管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四个,烟杆一根,烟油一瓶。经民警现场使用依托咪酯测试纸测试,结果显示三人均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现场指认照片、依托咪酯测试纸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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