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紫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紫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周xx在抖音刷短视频时加上一个贷款中介,对方要求周xx前往长沙线下办理贷款资料,周xx去长沙办理贷款的时候,对方说需要使用周xx的手机在网银上用周xx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14858427)刷流水,周xx就给对方操作了,之后把手机还给周xx之后,周xx发现对方通过他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14858427)收了50000元,随后又转出了49590.96元,之后也没有给周xx发放贷款,周xx回东安后对方也不回他消息了,之后周xx用这张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14858427)支付时,显示银行卡异常,已经被冻结了,周xx就意识到我可能帮别人洗钱了,于是来紫溪派出所自首,经反诈数据大平台查询,周xx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15392200014858427)接收的50000元转账为涉案资金,被害人严x已在海口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被害人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