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南)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单位:爱娟烟****,地址:,法定代表人:邓***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9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临武县南强镇土桥村爱娟烟****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缺少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疏散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邓**询问笔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表、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南强烟花爆竹专卖店警告。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