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22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现住郴州市北湖区燕泉*******。
现查明:2021年1月7日10时30分许,欧阳俊学在郴州市北湖区东风路中心血站5楼会议室负责公职人员涉毒毛发筛查、毛发采集工作时,欧阳俊学发现陈敦绪涉嫌使用伪造的欧*的身份证件,冒名顶替欧*进行毛发采集。据陈敦绪交代该伪造的身份证件是欧*交给陈敦绪的,是欧*让陈敦绪替其进行毛发采集。该假身份证件系欧*2021年在郴州市五岭广场找的一个办假证的商贩以100元人民币制作的。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询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13年10月07日,因廖斌和欧*吸毒案,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01月22日,因欧*吸毒案,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2024年10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被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12日释放。。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人员欧*在行政处罚前已刑事拘留了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将刑事拘留的时间与行政拘留时间进行折抵,故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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