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1时,彭X为获取利益,遂同意其朋友“黑皮”(未到案)在其居住的湘潭县易俗河镇XX中路XX号门面内放置了一台“打渔机”赌博机,该赌博机有两个操作单元,最多可同时容纳两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操作,同时两人商议好获利五五分成。2025年6月15日22时许,刘X在彭X居住的湘潭县易俗河镇XX中路XX号门面内使用赌博机进行操作上分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彭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彭**放置在其门面内的一台赌博机予以收缴,对彭**的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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