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257号

  被处罚人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18时许,违法嫌疑人首**在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村看到彭利兰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捡螺丝,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彭利兰发表了威胁鱼塘的言论后,首**用手机对彭利兰进行拍摄,彭利兰用手将首**手机打到一边,首**随即用右手掐了彭利兰脖子,彭利兰倒在地上,导致彭利兰脖子有明显抓伤痕迹(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首**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