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刘xx与违法行为人汪xx、李xx、首xx等人在首xx家中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李xx提议效仿抖音上整蛊视频,开车追逐戏弄骑电动车的未成年人,刘xx等人同意后,首xx提供两个黑色布制头套与一把长约60CM的戒尺作为工具,刘xx提供其家中一辆车牌为湘Bxxxxxx的白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随后四人出发接到龙xx回到首xx家中玩耍,至2025年6月14日22时许,刘xx驾车载着汪xx、李xx、首xx、龙xx共五人自首xx家中出发,先后接到顾xx、伍xx,后七人一同驾车到芦淞区汉斯酒店旁“xxx”夜宵店吃宵夜,在吃宵夜过程中,周xx赶到与刘xx等人碰面,李xx在饭桌上再次向众人提议效仿抖音上整蛊视频,开车追逐戏弄骑电动车的未成年人的事情,众人均未反对,八人吃完宵夜后,由刘xx驾驶其五菱宏光面包车,载着其余七人沿芦淞区沿江路往南行驶寻找适合整蛊戏弄的对象,汪xx坐在副驾驶位,李xx坐在驾驶位后方座位,周xx坐在副驾驶后方座位,其余四人蹲坐在车内空余处。2025年6月15日1时37分许,刘xx驾驶车辆行驶至芦淞区红星巷内急刹停住,车上剩余七人迅速拉开车门下车吓唬路边行人,等路边行人离开后七人上车。刘xx继续驾驶车辆沿沿江路往南行驶,在行驶至芦淞区xxxx酒店门口时遭遇驾驶电动车向北行驶的曹xx、邓xx二人,随后刘xx在李xx的提议下调头对曹xx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追赶,从芦淞区xxxx酒店门口沿沿江路一直追逐至芦淞区江畔夜市门口,追逐距离约200米,追逐过程中,汪xx等人将车窗打开对曹xx二人多次呼喊“怎么不戴头盔”,直至曹xx在芦淞区江畔夜市门口将车停下后,刘xx将面包车行驶至曹xx电动车旁,坐在位于副驾驶后座的周xx将身子通过车窗探出车外,头戴黑色头套,手持戒尺指着曹xx二人大喊“戴头盔”,期间伍xx一直蹲在车辆右侧最后方使用其手机录制视频,曹xx二人被吓到后不敢反驳,发动电动车继续往北行驶,刘xx等人调头往南行驶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报案笔录、视频监控、手机录制视频、证据保全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5日,刘**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人李意成、顾瑞、首云傲劝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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